本報訊 記者蒲曉磊 12月2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普遍認為,修訂草案三審稿的主要制度規范針對性、可操作性強,是可行的,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審議通過。
段春華委員指出,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和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對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十分重要。修訂草案三審稿第五十七條、第九十五條對此作出規定。建議進一步壓實責任,銜接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對民用航空器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明確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民用航空相關區域建設無線電監測設施,進行重點無線電監測。
徐輝委員指出,越來越多的旅客在航空出行時關注機型的選擇,航空公司在調整機型時往往不告知旅客,容易引發旅客不滿。建議將修訂草案三審稿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中的“航班延誤或者取消的”規定,修改為“航班延誤、調整或者取消的”規定,以確保航空公司及時、準確告知旅客相關信息。
吳立新委員說,考慮到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與上位法銜接、堅持技術中立與前瞻性、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建議對修訂草案三審稿第一百一十八條關于航空貨運單生效形式的規定進行修改,增加“可以采用簽名、蓋章等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電子確認方式”相關表述。
布小林委員提出,從發展趨勢看,以無人化為特點的新型通用航空將成為民用航空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除了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管理外,也需要對相應的航空活動進行有效管理。對此,建議將修訂草案三審稿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修改為“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及相應航空活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